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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医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卫医发[2000]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进行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文章正文

卫医发[2000]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进行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工作,并已进行了两次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工作安排,下一步将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医师资格、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和进行执业注册、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是医师执业的法律凭证,发放证书的过程是一个执法的过程,也是实施医师准入制度的具体体现。认真细致地开展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质量,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秩序,推动医疗机构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组织精干队伍,指定专人负责,规定工作程序。做到责任清楚,程序明确,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 <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 的通知》(卫医发[1999 ]第 319 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 号)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具体认定工作的人事处或医政处实施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要求的程序进行,逐级审核,层层把关,严格管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要进行抽查和督查,坚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只要违反法纪,弄虚作假,擅自开口子,发放“关系证”、“人情证”,都要一查到底,坚决纠正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严格按照本文附件的“填写说明”填写证书,不得简化和改动,保证证书内容完整、明确、规范、统一。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发证工作档案资料管理纳入机关档案管理的专项内容,认真做好原始档案填写、收集、归档工作和资料统计、汇总、上报、备案工作。要进行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对新增、变更、减少或注销等事宜,要及时作好档案资料的修订处理,使执法工作真正做到有据可查,有案可依。

五、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充分利用核发证书的时机,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一次职业道德、医德医风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

六、证书的核发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可以采取分步发放的办法,逐步将证书发放到个人手中。经认定取得资格和 1999. 2000 年考试合格人员证书的发放工作要在 2001 年 4 月底基本结束,具体步骤可由各地确定。

证书发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医政司、人事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附件:

1. 《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填写说明

2. 《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填写说明

3. 《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医师)填写说明

4. 《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填写说明

5.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

6.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

二 000 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1:

《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填写说明

1. 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封面为枣红色,封面上方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烫金字,中部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烫金图案,底部正中为“医师资格证书”烫金字。

2. 该证书又分为 1998 年 6 月 26 日以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和经考试取得两种,请注意证书的使用说明。

3. 该证书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文字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禁用繁体字。

4. 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 照片应加盖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钢印。

6. 发证机关应填写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全称,如黑龙江省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7. 签发人栏应由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 对于发证时暂无法定代表人的,由指定的负责人代替。

8. 证书编码应按《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填写,见附件 5 。

9. 发证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要包含年、月、日,如 1999 年 12 月 27 日,不得简化。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统一填写日期为 :1999 年 5 月 l 日; 1999 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统一填写日期为 :1999 年 12 月 27 日; 2000 年以后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日期统一填写为公布当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的发文日期。

10.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相同。出生日期应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11. 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包括中专、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l2. 毕业学校应填写所获得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的学校全称。学校名称应与毕业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一致。

13. 专业应填写所取得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的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民族医。

14. 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即分为临床、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一个医师资格证书只能填写规定类别中的一个,不得用类别代码填写。取得一个以上类别医师资格的,可分别获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码按《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填写,以类别码相区分。

l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医师,学历填写“无”, 毕业学校填写“无”,专业填写“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或蒙医,或藏医,或维医”。

16. 对在 1998 年 6 月 26 日前虽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无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其毕业学校、专业、学历均填写“无”,类别按所具有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填写。

附件2:

《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填写说明

1. 职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封面为棕色,封面上方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烫金字,中部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烫金图案,底部正中为“医师资格证书”烫金字。

2. 该证书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文字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禁用繁体字。

3. 该证书又分为 1998 年 6 月 26 日以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和经考试取得两种,请注意证书的使用说明。

4. 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 照片应加盖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钢印。

6. 发证机关应填写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全称,如黑龙江省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7. 签发人栏应由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对于发证时暂无法定代表人的,由指定的负责人代替。

8. 证书编码应按《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填写,见附件 5 。

9. 发证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要包含年、月、日,如 1999 年 12 月 27 日,不得简化。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统一填写日期为 :1999 年 5 月 1 日; 1999 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统一填写日期为 :1999 年 12 月 27 日 :2000 年以后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日期统一填写为公布当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的发文日期。

10.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相同。出生日期应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11. 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包括中专、专科。

12. 毕业学校应填写所获得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的学校全称。学校名称应与毕业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一致。

13. 专业应填写所取得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的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民族医。

14. 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即分为临床、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结合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一个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只能填写规定类别中的一个,不得用类别代码填写。取得一个以上类别助理医师资格的,可分别获得相应类别的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码按《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填写。

1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医师,学历填写“无”,毕业学校填写“无”,专业填写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或蒙医,或藏医,或维医。

l6. 对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通过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医生行医考试,而无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通过 2000 年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毕业学校、专业、学历均填写“无”,类别按照通过医师资格的类别填写。

17. 对在 1998 年 6 月 26 日前虽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无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其毕业学校、专业、学历均填写“无”,类别按所具有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填写。

附件3

《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医师)填写说明

1. 执业医师《医师执业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封面为墨绿色,封面上方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烫金字,中部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烫金图案,底部正中为“医师执业证书”烫金字。

2. 该证书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文字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禁用繁体字。

3. 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或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方可填发此证书。

4. 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 照片应加盖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钢印。

6. 编码应按《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填写,见附件 6 。

7. 发证机关应填写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全称,如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卫生局等,并加盖注册机关公章。

8. 签发人栏应由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对于发证时暂无法定代表人的,由指定的负责人代替。

9. 发证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要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10.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相同。出生日期应包含年、 月、日,不得简化。

11.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栏应填写其本人持有的与执业类别相一致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12. 执业地点应填写本人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注册第一名称全称,如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市朝阳区卫生防疫站。在第一次注册中,执业地点一栏只填写一个执业地点。如涉及第二执业地点,按卫生部制订的有关规定(另发)执行,并填写在变更注册记录一栏。

13. 执业类别应依据本人《医师资格证书》上的类别填写。如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医师资格的,只能填写其中的一个,或按《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另发)填写。

14. 执业范围应按《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填写。

15. 变更注册记录由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变更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 : 变更或增减执业地点、变更执业范围、变更执业时间等。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l6. 执业记录由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主要内容为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师的考核、奖惩情况等(包括暂停执业的记录)。

17. 备注栏填写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附件4:

《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填写说明

1. 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 封面为深蓝色,封面上方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烫金字,中部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烫金图案,底部正中为“医师执业证书”烫金字。

2. 该证书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文字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禁用繁体字。

3. 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或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方可填发此证书。

4. 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 照片应加盖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钢印。

6. 编码应按《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填写,见附件 6 。

7. 发证机关应填写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全称,如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卫生局等,并加盖注册机关公章。

8. 签发人栏应由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对于发证时暂无法定代表人的,由指定的负责人代替。

9. 发证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要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10.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相同。出生日期应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11.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栏应填写其本人持有的与执业类别相一致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12. 执业地点应填写本人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注册第一名称全称,如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市朝阳区防疫站。在第一次注册中,执业地点一栏只填写一个执业地点。如涉及第二执业地点,按卫生部制订的有关规定(另发)执行,并填写在变更注册记录一栏。

13. 执业类别应依据本人《医师资格证书》上的类别填写。 如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医师资格的,只能填写其中的一个,或按《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另发)填写。

14. 执业范围应按《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填写。

15. 变更注册记录由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变更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 : 变更或增减执业地点、变更执业范围、变更执业时间等,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16. 执业记录由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主要内容为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师的考核、奖惩情况等(包括暂停执业的记录)。

17. 备注栏填写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附件 5 (略)

附件 6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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